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县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做好土壤、固体废物、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自治县自治机关为筑牢京津冀风沙防护墙,推进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大力实施野生动植物保护、退耕还林、公益林保护、天然林保护、京津风沙源治理、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自然保护区建设、防治水污染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并享受国家给予的利益补偿。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