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办好本地区的小学和中学,在高寒、边远、贫困、居住分散的山区设立以寄宿制为主的公办学校。各校配备生活教师、校医和安保人员,以保证学生的生活、急救和安全。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生活费补助,建立助学基金。自治县财政补助本地区小学和中学有困难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帮助解决,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完成学业。自治县自治机关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应体现教育优先,充分考虑教育需求。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科学合理布局。自治县设立教师奖励基金。

自治县认真落实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规定,配套教学设施。对升入高中读书有经济困难的学生,自治机关给予救助。保证高中入学率和巩固率。

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照顾。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