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自治机关依法确定和维护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乱占滥用耕地。

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和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培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