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应当有满族、蒙古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有满族、蒙古族公民。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