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询问或者质询。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