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设立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县的监察机关。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