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抛撒、倾倒、堆放、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