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第十五条已修改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保洁员,建立清扫保洁和日常巡查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生活垃圾清扫责任、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以及奖惩措施等作出规定。地方法规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