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已废止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畜牧兽医、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湿地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牧场管委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