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取土、筑坝、采沙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围)垦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捡拾鸟卵,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