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在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