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禁止在湿地内、湿地周边及可能对湿地生态功能有影响的区域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取土、筑坝、采沙、采石、采矿;(二)擅自凿井或借更新机电井增加井深;(三)擅自开(围)垦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四)非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捡拾鸟卵,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五)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排放污水;(六)其他损毁、破坏湿地的行为。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