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湿地内修建或者扩建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划前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自治县湿地保护规划逐步清理,恢复原貌,并给予产权人相应补偿。

地方法规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