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拉库勒湖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同意,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从事科学考察活动;(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三)采集野生动植物;(四)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五)登山探险活动;(六)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七)拍摄电影、电视、宣传片等;(八)以单位或者自然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九)影响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