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第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适龄学生入学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并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学生辍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