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