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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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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条例

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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