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的;

(二)组织、强迫、唆使、纵容、引诱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三)利用宗教妨碍、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四)歪曲“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泛化,扩大、异化到社会生活及其他方面的;

(五)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措施,毁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国家法定证件及人民币的;

(六)蓄意炒作或者编造、歪曲社会敏感案(事)件,或者故意造谣,传播不实信息,破坏社会管理制度实施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