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二)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音频、视频、图片、文字材料或者网络链接地址的;

(三)非法持有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印刷品或者电子产品的;

(四)设计、制作、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服饰、标志、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的;

(五)在公共场所利用服饰、标志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强制他人穿着、佩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

(六)为他人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物资、运输服务等便利或者充当向导、帮助探查偷越国(边)境线路的;

(七)协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嫌疑人员进行非法出境入境、走私、偷运夹带违禁物品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