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重点地区给予经费支持,对应对处置大规模恐怖事件给予经费保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