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三章 安全防范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城市公交、轨道交通、铁路、民航等营运单位,应当落实安全防范制度,在运营场所、站点、线路、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及必要的物防、技防设备、设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