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安全保卫机构、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对重点目标的巡逻、守卫、检查、监控等工作;
(三)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不适合的应当调整岗位;
(四)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调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五)其他安全防范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