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三章 安全防范第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教育,增强公民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意识。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宣传、科技等手段,构建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安全防范体系,防止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发生,遏制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发展势头,防范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蔓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