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与公告第十五条已修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自治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