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涵义:

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伊斯兰教协会、佛教协会等社会组织。

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和登记,供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的宗教活动处所。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经宗教团体认定,并经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宗教活动,是指信教公民按照宗教教义、教规及宗教传统进行的活动。

宗教财产,是指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园林、设施、文物、宗教用品、各类捐赠和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宗教活动。

宗教极端,是指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极端主义,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