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宗教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宣传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