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经批准举办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活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传统习惯;(二)具有组织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三)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四)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五)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安全责任明确、安保措施完备;(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