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经批准举办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活动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传统习惯;

(二)具有组织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三)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四)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五)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安全责任明确、安保措施完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