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八条已修改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向该场所登记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具备一定宗教学识和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