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