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