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和检疫管理办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识。官方兽医在实施检疫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持证上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