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处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农牧民和城镇居民散养的动物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应当将该动物、动物产品送交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处理,或者向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报告。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收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收运及无害化处理不得向农牧民和城镇居民收取费用。不具备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条件的农牧区,可以通过深埋等方式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