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处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以及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畜牧兽医、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疫情,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控制、扑灭疫病。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