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处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组建动物防疫应急队伍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演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