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疫情的应急管理,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组建动物防疫应急队伍并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演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