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土地开发项目,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开、有偿的原则,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项目区待开发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土地利用现状;(二)项目投资概算;(三)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所采用的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四)农牧民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协议;(五)项目区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预测及评价;(六)按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