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土地开发项目,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开、有偿的原则,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项目区待开发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土地利用现状;

(二)项目投资概算;

(三)项目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所采用的工程措施、技术措施;

(四)农牧民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协议;

(五)项目区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预测及评价;

(六)按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