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土地开发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土地开发项目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

(四)县(市)国土资源、农业、畜牧、环保、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五)土地开发项目区内农牧民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协议;

(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土地开发方案;

(七)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