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未经批准非法开垦土地的,按非法开垦土地面积对开发者处以每平方米3元以下罚款,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土地开垦者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