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奶畜养殖者可以依法成立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组织,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惠互利、长期稳定的经济合作关系,提高奶业发展的组织化程度。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