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销售下列乳制品:

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工的或者无质量合格证明的;

掺杂掺假、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

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全的;

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乳制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