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与销售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销售下列乳制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工的或者无质量合格证明的;掺杂掺假、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全的;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乳制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