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与销售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乳制品销售的,应当依法取得工商等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