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与销售第二十九条有效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加工制作乳制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执行企业标准,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