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二)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 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四)利用带有快递专用标识的车辆或者出租、出借带有快递专用标识的车辆从事快件运递以外的活动;(五) 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