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办理快递业务的车辆标识应当符合邮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快递业务的车辆运递快件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禁行路线、禁停地段行驶和停靠。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