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快递企业接受网络销售、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的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具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用户的权利、解决争议的方式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并向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