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快递企业的企业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地区和分支机构等发生变更,对属于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的事项应当报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换领许可证。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与经营区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相关资料;
(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四)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五)依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快递业务员名单;
(六)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快递企业设立、合并、撤销营业网点,应当书面告知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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