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