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边境所在的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加大对边境地区交通、通信、电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的投入,做好护边员补助、边防基础设施建设等边境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