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边境所在的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加大对边境地区交通、通信、电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的投入,做好护边员补助、边防基础设施建设等边境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