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员、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