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保障法制宣传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同步落实。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聘请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