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各级行政学院和相关培训机构应当将公共法律知识和履行职责的法律知识列入培训课程,有计划地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培训的考核情况应当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