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木卡姆艺术保护工作专项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木卡姆艺术资源普查、重点调查、抢救性保护以及珍贵史料、实物的搜集、保存;

(二)木卡姆艺术的整理、研究与翻译、出版;

(三)对木卡姆艺术生态保护区实施整体性保护的资助;

(四)对经济困难的木卡姆艺术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单位的资助;

(五)木卡姆艺术传承、管理、科研人才培养;

(六)木卡姆艺术的展示、宣传与教育;

(七)木卡姆艺术演出、展示等场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八)木卡姆艺术重大活动的开展与国际交流;

(九)对木卡姆艺术保护、传承、弘扬、研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十)木卡姆艺术保护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